各開發區(基地)管委會,各區(縣)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的有關規定,為落實市政府《西安市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辦發〔2016〕92號)要求,西安市科學技術局對原《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市科發〔2013〕40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同時制定了《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現將《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科學技術局
附件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為貫徹落實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 打造“一帶一路”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市發〔2016〕4號)和《西安市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辦發〔2016〕92號)文件精神,不斷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西安市轄區內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處于有效期內的企業,不再進行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四條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可通過科技計劃、政策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六條 西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實施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七條 西安市科學技術局作為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下設認定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高新技術產業處,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
(三)協調、解決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五)負責備案符合條件的審計機構;
(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
第八條 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各區縣科技局,根據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內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征集和推薦工作。
第九條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40%以上;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條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登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填寫完成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向認定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9.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承諾書”。
(三)專家評審
認定管理機構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由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
(四)認定、公示
認定管理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作出認定結論。經認定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在“西安科技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西安科技網”上公告認定結果,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授牌;有異議的,由認定管理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一條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在期滿后可重新申請認定。企業獲得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在“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其高新技術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申請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經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三條 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認定”,每年分上下半年各進行一次認定。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三)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參與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西安市科學技術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原《西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市科發〔2013〕40號)同時廢止。